{{ $t('FEZ001') }} 訓導組長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1141號函辦理。
二、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1條第1項第5款,學校就當事人、 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 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前揭規定係為維護保密原則,爰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或被 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 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
四、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 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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