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訓導組長
{{ $t('FEZ002') }} 教導處|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26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本府111年9月6日屏府教學字第11156481500號函(諒達)續辦。
二、 本縣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作法調整如下:
(一)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學校應訂定防疫計畫(內容應包含校外教學行程規劃、未施打滿2劑疫苗人員名冊及前開人員風險評估)。另考量跨縣市活動染疫風險較高,學校應於活動前2週提防疫計畫報本府備查;縣內活動防疫計畫僅須留校備查。
(二)參與校外教學師生原則至少應施打2劑疫苗以上,惟有特殊情形(如:完成施打第1劑疫苗因確診後無法立即施打、經醫師診斷不適合施打疫苗或學生家長施打疫苗後有不良反應不讓學生施打等情形)無法施打者,請學校及家長審慎酌量,並於防疫計畫內造冊及確實評估參與活動之風險高低,且提供活動前2日快篩陰性證明留校備查。惟快篩結果陰性僅能作為當下疾病狀態之判定,活動期間仍須要求參與人員遵守包括手部衛生、佩戴口罩
及維持社交距離等感染管制措施。
(三)參與校外教學之學生應提供家長同意證明留校備查。
三、 倘貴校規劃辦理校外教學活動,請依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中央及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學童(生)健康安全為最高原則。
四、 檢附屏東縣所屬高級中等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防疫作為檢核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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