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訓導組長
{{ $t('FEZ002') }} 教導處|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1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10042431號函辦理。
二、 本府111年11月2日屏府教體字第11165225000號函諒達。
三、 旨案計畫修正如下:
(一)前函說明三之(四)提及「賽事期間」為誤繕,應予刪除,並依計畫內文修正為「增加第8點……教練鐘點費之補充說明:每年至多補助60節。」
(二)旨揭計畫第10點之(一)文字誤繕,略以「本計畫『計』費地方……,則免附預算證明。」,修正為「本計畫『經』費地方……,則免附預算證明。」
四、 餘請依前函說明1-4項辦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