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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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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作業要點

本府 112 年9月11日屏府社政字第11258489300函頒實施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人力資源,並執行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 規定,建立運用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統一志願服務計畫經費原則,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志工運用單位)因常態性業 務需要,並依所訂定志願服務計畫運用之志工。

三、 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計畫經費,係指志工運用單位就運用志工,從事志願服 務所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外,因有必要時,所給誤餐或交通補助經費。

四、 志工運用單位之志願服務計畫經費,應本零基預算及精實管理精神,於核定 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並依實際運用情形,覈實辦理。
志工運用單位對志工之運用,應嚴予考量,不得寬濫。

五、 志工運用單位依下列方式,編列及核銷補助經費:
(一)誤餐費:志工志願服務時段或因業務需要,結束時間逾當日十二時或十 七時,依本府所定額度採購便當(餐點),並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結報。
(二)交通費:志工因計畫或業務須異地執勤所支出交通費用,得比照本府員 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覈實給付。
項第二款志工因計畫或業務須異地執勤地點,應於本縣轄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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