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屏東縣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檢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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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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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稱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為具腳踏板,可逕以電力驅動或電力輔助驅動之三輪以上慢車。 |
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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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之車身規格,應符合下列尺度規定: (一)車身兩旁最寬部分不得超過一點二五公尺。 (二)車頭端至車尾端最長部分不得超過三公尺。 |
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之車身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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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之電子控制裝置符合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最大輔助行駛速度在二十五公里/小時以下。 (二)電池標稱電壓應為四十八伏特以下(量測值允許較標稱電壓提升百分之二十)。 (三)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二千瓦以下。 (四)動力輸出及煞車斷電,得就下列規定擇一符合: 1.煞車動作產生後,電動機電源須於三秒內自動斷電。 2.如煞車把手未具斷電開關功能,當停止腳踏前進時,應在二公尺內停止動力輔助。 3.如煞車把手具斷電開關功能,當停止腳踏前進時,應在五公尺內停止動力輔助。 (五)超速斷電:當行駛速率超過二十五公里/小時,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且應具有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之設計 (六)故障斷電:控制系統之煞車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控制系統之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 (七)開關:應具備電源開關,打開電源開關後,如一定的時間以上不使用車輛,具備自動切斷電源的功能;夜間、陰暗處或戴手套的狀態下可容易操作。 (八)電池殘量顯示:裝設於駕駛人騎乘中易目視確認的位置,並具電池殘量漸減過程之功能 (九)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系統具有短路的防護裝置。 2.於設定的系統最大電流下通電,電氣回路配線等不會產生過熱等問題。 3.電氣回路配線應具有耐濕性。 4.應妥善保護電線,不讓電線接觸到可能造成絕緣受損的毛刺或鋒利邊緣,配線應避免與活動件接觸。 (十)電池的電極應受保護,以避免出現意外短路,且電池與充電器裝置應妥善標示以利確認相容性。 |
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之電子控制裝置應符合之檢測項目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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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應具備下列基本安全配備: (一)常用煞車與駐煞車。 (二)左右外側後視鏡。 (三)聲音警告裝置(喇叭或警示鈴)。 (四)後方反光片。 (五)鍊條上方須有鍊條保護蓋或防護措施。 (六)所有座位均須設有兩點式安全帶,須牢固於車架上。 |
電動輔助三輪以上慢車行駛道路應具備之安全配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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