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20308號函及本府109年3月2日屏府教特字第10907011900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及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應善盡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
三、鑑於學校依學生學籍或懲處相關規定,對學生所為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爰有關輔導轉學措施不得率爾為之。
四、學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本於教育理念,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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