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原則」暨「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參與各類運動競賽公假及獎勵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指導各項競賽獎勵標準:
(一)第一名:指導教師(教練)嘉獎2次(每人擇一最優成績敘獎)。
(二)第二名:指導教師(教練)嘉獎1次。
(三)第三名:指導教師(教練)指導證明1紙。
三、請本權責頒布獎懲令,如為指導證明,由學校自行核發。
四、指導教練如具校長身分者,請檢附獎懲建議函及相關佐證資料於114年2月7日前函報本縣體育發展中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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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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