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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為強化校園電子煙防制及學生預防關懷工作,並協助各校落實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之通報、輔導及後續處遇,「校園學生電子煙關懷輔導暨處遇紀錄表」1份,請參考運用。

{{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屏東縣聯絡處115年9月15日屏軍字第1150100353號書函辦理。
二、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校安通報及相關處置,並依校內規範辦理戒菸教育、輔導或轉介等措施;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應依「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鑑於電子煙取得管道日益多元,且可能涉及違法販售、供應或疑含毒品等情形,為維護學生健康及校園安全,並降低學生持續接觸或再次使用電子煙之風險,爰有於既有學生輔導及處遇過程中,適時瞭解其接觸、取得及使用情形之必要。
四、本案係基於「預防為先、關懷為本」之教育輔導立場,旨揭紀錄表係協助學校於既有學生關懷輔導及處遇程序中,於業務必要範圍內瞭解並記錄相關資訊,以利早期發現、及早介入,並防止電子煙持續流入校園;本表係屬教育輔導之輔助工具,非要求學校負擔司法偵查、違法來源查緝或電子煙成分鑑驗等工作,亦不增加學校額外調查責任。如涉及違法販售、供應或疑含毒品等情形,應依相關規定移請衛生、警政等權責機關辦理,並以不增加第一線學校行政負擔為原則。
五、辦理學生晤談及來源訪查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以客觀、平和及關懷方式進行,並以學生實際知悉及願意陳述之內容為原則,不宜要求學生自行調查或蒐集第三人非必要之個人資料。
(二)涉及學生手機、私人通訊或其他私人物品之檢視或檢查,應依相關法令及校內規定辦理,不得以旨揭紀錄表作為強制檢視之依據。
(三)訪查所得學生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並限於學生輔導、校園菸害防制及依法配合相關權責機關處理案件之必要範圍內使用。
(四)學生如為未成年人,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共同關懷輔導,並依規定辦理類菸品處理同意、戒菸教育及後續關懷輔導等事項。
六、請持續落實電子煙危害防制、校安通報、戒菸教育及關懷輔導,並透過旨揭紀錄表適時掌握學生接觸電子煙之原因及來源,以早期發現、及早介入及持續關懷為原則,共同維護學生健康與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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