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訓導組長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 1110094432號函辦理。
二、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 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小時。
三、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 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 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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