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8719B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因原運動發展基金「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項下之「獎勵辦理體育班業務績效優良之地方政府」及「強化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運動人才課業輔導費」等2項計畫之經費來源,自112年起移列至公務預算,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9點所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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