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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Bulletin

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 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 之「志願服務榮譽卡」。

{{ $t('FEZ002') }} 訓導組|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0169號函及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略以,志工服務年資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 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四、 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將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五、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衛生福利部來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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