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074號函辦理。
二、各校倘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時,請彙整相關資訊於知悉後72小時內,於教育部校安通報網進行校安通報。
三、相關行為人如為在校學生,應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列入特定人員名冊、實施尿液篩檢及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另請注意考量學生權益,此類學生資料僅適用於校內輔導,不另提供予警察機關。
四、請將所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拍照建檔並妥適保存後,迅即用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通報資料表通報至少年警察隊、本府教育處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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