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交通部「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辦理。
二、表揚日期:113年11月上旬(暫定)。
三、評選對象:
(一)績優導護人員:
1、本縣各國中、小學,每校推薦1名。
2、資格:
(1)學校校長、主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在學校從事導護工作,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
(2)2年內(111年-112年)曾接受中央機關或本府頒獎表揚之導護人員,請勿推薦。
(二)績優導護志工:
1、本縣各國中、小學,每校推薦1名。
2、資格:
(1)受評選導護志工服務年資須滿三年,擔任志工工作從109年1月1日至113年9月1日止服務時數須達300小時以上。
(2)在學校從事導護志工工作,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由學校出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即可推薦參加(五年內【109年-113年】曾接受中央機關或本府頒獎表揚之導護志工,請勿推薦)。
四、評選方式:
(一)各校先行進行初審,未符合規定者請勿報送。
(二)總推薦人數超出表揚人數時,以下列順序進行評選:
1、績優導護人員:
(1)自傳及交通安全相關心得(50%)。
(2)服務年資(20%)(請附佐證資料)。
(3)優良事蹟(20%)(請附佐證資料)。
(4)其他(10%)。
2、績優導護志工:
(1)自傳及交通安全相關心得(40%)。
(2)導護志工服務時數(30%)(請附佐證資料)。
(3)各項優良事蹟(20%)(請附佐證資料)。
(4)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5%)(請附佐證資料)。
(5)其他(5%)。
(三)以上述百分比評選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五、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績優導護人員及績優導護志工名額各5名。
(二)由屏東縣政府公開表揚,每人頒贈獎狀一幀及7-11禮券1,000元。
(三)當天參加人員核予公(差)假登記,得於活動結束後2年內補休1日。(教師課務自理)
六、受理時間:
(一)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資料一式3份及推薦資料由推薦學校燒成光碟寄送至佳佐國小(屏東縣萬巒鄉佳興路59號) 王富生組長收,電話:08-7832018#12 ,另將推薦資料掃描檔及可編輯檔寄送至fswang@jtes.ptc.edu.tw,逾期恕不受理。
(二)繳交資料:
1、推薦績優導護人員需繳交推薦表。
2、推薦績優導護志工需繳交推薦表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請填列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計算之導護志工服務時數以螢光筆清楚畫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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