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4665號函辦理。
二、屏東縣政府106年8月7日10626132900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並無修正,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三、內政部警政署於114年8月21日以警署刑防字第1140013506號函訂定「警察進入校園行使職權流程圖」,為使本縣各級學校執行標準一致,針對警察進入校園及涉及未成年學生案件之處理,屏東縣政府將研議訂定適合本縣之補充規定及細部處理原則,俾供學校依循辦理。
四、屏東縣政府後續將針對學校的相關行政人員(如學務主任、組長)加強辦理相關研習,分享處理案例,以提高第一線人員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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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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